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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單位分立、合并、轉讓,由誰來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?發(fā)布時間:2025-01-10
用人單位分立、合并、轉讓,由誰來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? 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分立、合并、轉讓的,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;原用人單位已經(jīng)參加工傷保險的,承繼單位應當?shù)疆數(shù)亟?jīng)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。 |